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固定募捐箱(以下简称募捐箱)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募捐箱的制作与设置
第二条 募捐箱由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统一设计制作,募捐箱上标有“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名称、标识及帐号等字样。
第三条 募捐箱由各单位向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申请取得,并由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建立募捐箱档案,记录发放的每个募捐箱资料(编号、时间、设置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责任人等)。
第四条 募捐箱不得随意摆放,一般应设置在人流较多、管理完善的收银台、营业厅、办事窗口等场所。
第五条 捐款箱所接受的捐赠形式只限于流通货币。
第三章 募捐箱的开启、清点及款项上缴
第六条 募捐箱设置单位应根据募捐情况,定期开箱清点善款。清、存款全过程必须坚持两人或两人以上在现场监督。每次开箱清点须有专门的书面记录,并经总负责人和两名以上的经手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募捐款应及时全额上缴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各设置单位应在募捐箱设置场所面向群众及时公布开箱及募捐款上缴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四章 募捐箱的管理
第九条 各募捐箱设置单位设总负责人一名,负责本单位(系统)内募捐箱的使用和管理。每个募捐箱均须安排专人对募捐箱进行管理,负责募捐箱日常保洁维护和安全保护,保持箱体整洁,防止被人为损坏或被盗。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募捐箱进行管理,定期对箱体进行维护,确保箱体完好整洁。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负责对因正常耗损情况下损坏的募捐箱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一条 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采取电话了解、上门查看及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对募捐箱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募捐箱日常管理情况。如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有权采取收回募捐箱、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二条 每年各设置单位须向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报告募捐箱募捐金额及管理情况。
第五章 善款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募捐箱募集的资金全部转入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指定账户,用于志愿服务项目、义工保障、U站建设或其他专项基金。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负责对募捐箱募集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对款项的使用情况,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做到准确登记、账目清楚、公开发放,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依据此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由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U站募捐箱申请表、义卖活动表、公示表、公开募捐活动备案表(模板).docx